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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府對特許經營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一種營銷方式

中國政府對特許經營的法律定義主要體現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該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將特許經營定義爲一種營銷方式,其中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特許人)通過訂立合同,許可其他經營者(被特許人)使用這些經營資源。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

特許經營的特點包括:

特許人必須是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雙方通過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被特許人應當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這包括管理、促銷、質量控制等方面。

被特許人應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費用,這些費用的種類、數額以及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特許經營在性質上屬於合同行爲,適用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民事法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商務部在2004年頒佈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也對特許經營的定義和要求進行了規定,進一步細化了特許經營的合同形式和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