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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監定程式

交通事故鑑定程式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步驟:

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的指定。這些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的,或者是當事人自行委託的。

檢驗、鑑定過程。在收到檢驗、鑑定結果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二日內將結果複印件交予當事人。當事人如果對結果有異議,可以在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鑑定的申請。

評定書的製作。評定人完成評定工作後,應製作評定書並簽名,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重新檢驗、鑑定、評估的限制。如果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可以在接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鑑定文書的出具。司法鑑定人完成鑑定工作後,應出具司法鑑定文書。

鑑定結論的採信。如果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且各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一般應採信級別較高的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此外,傷殘鑑定通常需要經過委託、受理、初次鑑定、補充鑑定、重新鑑定、覆核鑑定等步驟,並由司法鑑定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需要注意的是,傷殘鑑定的時機和具體流程可能因傷情而異,但一般應在傷後三個月進行鑑定,而涉及到腦外傷、疤痕、整容治療等的鑑定則需在傷後六個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