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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

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故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者單位;

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即他們的行為都指向同一個犯罪事實,彼此聯繫,互相配合,與犯罪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認識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和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然而,對於共同過失犯罪,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在交通肇事罪的情況下,雖然通常被視為過失犯罪,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如果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這些人員可以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此外,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基於共同注意義務違反說,交通肇事罪可以構成共同犯罪。該觀點認為,數行為人對違反注意義務的心理可以替代意思聯絡,主觀上的消極心理可以在主觀上強化行為人之間的過失心態。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罪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但必須符合特定條件,如主體只能是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乘車人四類人員,並且必須有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