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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明確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爲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規定旨在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並促使對方履行義務。例如,如果甲乙雙方簽訂了電梯購買合同,約定甲先付款,然後乙發貨。如果乙的電梯質量被爆出嚴重問題,不滿足電梯質量要求,甲可以暫時不向乙給付貨款,並要求乙提供擔保以保證能按期發貨。如果乙不提供擔保,甲有權不支付貨款。

根據《民法典》第527條的規定,當事人中止履行後,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