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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新證據

新證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出現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其在民事訴訟中主要包括特定類型的證據。

一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二審程序中的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此外,還有原審庭審結束後新出現的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前已客觀存在,但再審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知道或無法取得的證據;原審庭審結束後原作出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者重新鑑定、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等。

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時間要求取決於具體的訴訟階段,在一審程序中,應在開庭前或開庭審理時提出;在二審程序中,若不需要開庭審理,則應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案件的公正審理和裁判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