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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夥人,簡稱GP,是根據《合夥企業法》定義的法律術語,指的是由兩個以上的人根據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同事業,並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組織。普通合夥人需要參與組織的日常運營管理,並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負責風險投資機構日常的經營活動,並享有對企業運營的廣泛控制權,包括投資對象的選擇、投資前的評估、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資定價及數量、投資協議的簽訂、投資後的管理、退出等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