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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契約

代理制契約,也稱為代理合作協定或代理合作契約,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委託代理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即書面和口頭形式。在實際運用中,可以用口頭形式,也可以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按法律規定採用書面形式,如訴訟代理,代簽經濟契約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代理制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代理區域和期限:甲方指定乙方為地區代理商,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任務指標:在代理期限內,甲方將在每個財務年度開始下達本契約附屬檔案《財務年度任務書》,內容包括價格體系、回款指標、銷售計劃、甲方支持和獎勵措施等。

結算方式:甲方與乙方交易按現款現貨原則,款到發貨,正常運費由甲方承擔。

契約生效方式:自乙方按甲方指定帳號匯入訂金元或首批款萬元起,本契約開始生效。

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產品為質量合格產品,甲方向乙方出示化妝品的三證等有效證件;乙方的責任和義務包括乙方不得向契約約定之外的區域銷售甲方產品,乙方負責甲方產品在區域內的品牌推廣及品牌形象維護等。

以上是代理制契約的基本內容,具體內容可能會因契約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