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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儆效尤典故

"以儆效尤"這個典故出自《左傳·莊公二十一年》:「鄭伯效尤,其亦將有咎。」。這個成語的意思是通過處理一個壞人或一件壞事,來達到警醒他人的目的。

具體例子包括:

清·李綠園《歧路燈》:「自宜按律究辦;以儆效尤。」。

魯迅《準風月談·文床秋夢》引林丁給《濤聲》編者的信:「我以為各人均應先打屁股百下,以儆效尤。」。

王火《戰爭和人》(三)卷二:「為了嚴肅校紀,不處分不足以平眾憤。學校決定給予你大過處分,以儆效尤。」。

這些例子都展示了"以儆效尤"的套用,即通過懲罰一個具體的行為來警告和預防類似行為的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