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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調解有什麼區別

仲裁和調解是解決糾紛的兩種不同方式,它們在定義、過程、結果和法律效力方面有所不同。以下是兩者之間主要區別的詳細說明:

定義。仲裁是指糾紛雙方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調解則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公德爲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說,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過程。仲裁的過程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規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作出裁決,仲裁裁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必須遵守。調解過程則更爲靈活和隨意,沒有固定的程序規則,調解人可以採用各種方式進行調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能達成調解協議。

結果。在仲裁中,仲裁庭作出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決,當事人必須遵守,如果一方不履行裁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調解的結果是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調解書通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需要雙方自覺履行。

法律效力和執行。仲裁的裁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調解協議則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完全同意才能生效,且調解書的法律效力通常低於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仲裁和調解在過程、法律效力和執行方面有所不同,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和期望選擇合適的糾紛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