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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見證是什麼意思

"作見證"主要有兩種含義:

法律領域:

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與本案無利害關係的人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爲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這類見證人只對被邀請參加見證的事實起證明作用。

法律依據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以確保證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律領域:

律師應客戶的申請,根據見證律師本人親身所見,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具體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活動。這種見證與公證機關的公證不同,具有方便、靈活、快捷等特點。

也可以指目擊者或證人,即親眼看見某事並能夠提供證據或證詞的人。

綜上所述,"作見證"在法律領域主要是指司法機關或律師根據需要邀請的與案件無利害關係的人,到場觀察監督訴訟行爲或法律事實,以確保證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在非法律領域,它也可以指目擊者或證人,即親眼看見某事並能提供證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