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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相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使用國有資金或國家融資的項目。這包括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該資金占投資額10%以上的項目;使用國有企業或事業單位資金,且這些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這涵蓋了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特定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這類項目直接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需要招標,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鐵路、公路、管道、水運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此外,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達到特定契約估算價的項目也必須進行招標。這些標準包括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對於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即使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上述標準,也必須進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