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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以下是關於停工留薪期的詳細解釋:

停工留薪期的開始與時長:

停工留薪期從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之日起開始計算。

時長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時,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時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如果職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則由所在單位負責。

停工留薪期的確定與爭議解決:

停工留薪期的具體時長一般參照省內的停工留薪期目錄執行,特殊情況下會參考臨床治療時間。如果傷者或企業對停工留薪期時間有異議,可以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來確定。

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在停工留薪期待遇上發生爭議,可以按照勞動爭議的相關規定處理,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停工留薪期與勞動契約的關係:

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契約法》的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契約。如果停工留薪期滿,且不存在延長或重新起算的情形,用人單位應通知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勞動者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包括解除勞動關係。

請注意,具體的規定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建議諮詢當地的勞動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準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