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自由或言論自由的權利
傳播權是構成社會的每個成員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在傳統上稱爲表現自由或言論自由的權利。社會成員有權將自己的經驗、體會、思想、觀點和認識通過言論、創作、著述等活動表現出來,並有權通過一切合法手段和渠道加以傳播,也包括通過大衆傳媒渠道進行傳播的權利。
在著作權領域,傳播權指著作權人享有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權利,包括表演權、播放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內容。播放權主要指著作權人享有將其作品在電臺廣播、電視臺播放、互聯網傳播和通過放映機、擴音器等設備播放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衆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