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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固定工人

全民固定工是指原全民所有制企業(即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這一概念源於計劃經濟時代,指的是在1986年9月30日之前,由國家計劃指標內分配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以及在此日期前入伍,復員、轉業、退伍後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勞動契約制的普及,全民固定工的概念逐漸成為歷史。依據國務院的規定,企業實行契約制,新招收的工人被稱為全民契約制工人。勞動契約法對固定工的安置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相關問題的處理需參照國務院及勞動、人事部門當時的具體規定。

在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是經濟基礎,其中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這一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