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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原因

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要停止經營需要經過股東會同意,也就是取得全體股東的一致意見,並且最終應當出具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主要包括:

章程所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股東全體的同意或股東會解散的決議;

股東不足組織公司的法定人數;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現。

公司宣布破產倒閉:公司破產是指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抵債,財務呈現負數值的情況。公司破產後,公司的財產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破產一般需要達到兩個條件,即經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政府命令解散公司:一般情況下,公司有違法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出現時,政府才會要求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為公司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導致對社會管理秩序的嚴重破壞。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各種情況都需要經過相應的法律程式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