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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格式要求

公告的格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標題。公告的標題通常有三種形式,一是「發文機關+文種」,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或「Xx銀行公告」;二是「事由+文種」,例如「xx銀行關於xx的公告」;三是僅寫「公告」二字,發文機關名稱置於正文之後。如果對同一事情需要連續公告,應在標題下用圓括弧依次編制文號。

正文。正文內容應直接陳述事件或決定,包括事件的時間、地點、相關決定等,要求篇幅不長,一般採用「篇段合一」的寫法,即由公告的依據和公告事項兩部分組成。結尾可以使用「現予公告」或「特此公告」等慣用語。

簽署。如果在正文之下發布公告的機關名稱全稱,則在標題中不需再次註明。若以個人名義發布,應在姓名前註明職務名稱。

日期。公告的日期一般標在簽署下一行。

其他要素。包括份號密級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主送機關附屬檔案說明印章附註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

以上是公告格式的基本要求,不同類型的公告可能會有一些特定的格式和細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