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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

共有物分割是指將共有物從共有狀態通過分割的方式轉化為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如果達不成協定,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實物分割。適用於共有財產為可分物的情況,如金錢、糧食、布匹等,通過物理分割使各共有人獲得相應份額的財產。

變價分割。適用於共有財產不可分割或分割會損害其價值的情況,各共有人共同決定將共有物出賣,然後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割所得的價款。

作價補償。適用於不可分割的共有物,如汽車、耕牛等,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取得共有物,並對其他共有人應得的份額進行金錢補償。

如果共有人無法就分割方式達成協定,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在分割過程中,如果共有物存在瑕疵,共有人應當共同分擔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