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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費

共益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式中,為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共同利益而產生的債務。這些債務包括但不限於:

因管理人或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未履行完畢的契約而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因無因管理而產生的債務。

因債務人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務。

為維持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及其他相關債務。

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執行職務時致人損害而產生的債務。

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而產生的債務。

根據《破產法》,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如下:

共益債務和破產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當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共益債務和破產費用時,應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若仍不足以清償,按比例清償。

此外,最低費用選擇法和財務分析法是政府公共開支中用於評估公共支出項目成本和效益的方法。這些原則和方法有助於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和高效使用,以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