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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需要

公共需要是指向社會提供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權利和經濟發展的社會條件等方面的需要。它區別於微觀經濟主體的個別需要,包括政府執行其職能以及執行某些社會職能的需要,如國防文教衛生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以及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風險產業的投資。廣義上還包括為調解市場經濟運行而採取的各種措施等等。

公共需要具有以下特點:

整體性:它是社會公眾在生產、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不是個人需要或個別需要的數學加總。

無差異性:提供的公共物品可以由每個社會成員共同享用,一個或一些社會成員享用這種公共物品,並不排斥其他社會成員享用。

代價的非對稱性:社會成員享用為滿足社會需要的公共物品,無需付出任何代價,或只支付與提供這些公共物品的所費不對稱的少量費用。

外部性: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提供的公共物品一般具有外部效應,這可能導致公共物品供給的過度與不足。

社會剩餘產品性: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物質手段只能來自社會產品的剩餘部分。

強制性:它只能依託政治權利、動用強制性的手段實現,而不是依託個人意願、通過市場交換的行為加以實現。

公共需要是一種有效需求,是社會總需求的一部分,等同於政府需求。社會總需求包括政府需求和私人需求,各代表著一定的社會購買力。公共需要作為政府需求,是一種現實的購買力,代表著一定的貨幣流量和貨幣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