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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效力

刑事和解的效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刑事和解協定具有民事和刑事的雙重效力。這意味著,和解協定不僅在刑事上有效,也在民事上有效。

刑事和解協定在刑事上的效力表現為,如果和解協定得到履行,公權力機關可能對加害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和解協定在民事上的效力表現為,協定雙方可以就經濟賠償等問題達成和解,這種和解具有類民事契約的性質。

如果和解協定沒有得到履行,或者當事人反悔,那麼和解程式可能會終止,恢復到普通程式。

總的來說,刑事和解的效力取決於和解協定是否得到履行以及履行的程度,如果履行得好,可以有效地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係,並可能對加害人的刑事責任產生影響;如果履行得不好,和解程式可能會終止,恢復到普通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