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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聲請再審期限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再審申請期限和再審審理期限如下:

再審申請期限:

一般情況下,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再審申請。

對於死刑、無期徒刑判決,再審申請時限為15日。

如果審判結果做了確實誤導當事人的三個月新事實或者新證據的超過再審,再審申請時限為6個月。

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申請人可以提出再審申請。如果超過兩年,但在特定情況下,如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或者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未被受理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再審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如有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上信息基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供了關於刑事案件再審申請期限和審理期限的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