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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十九條是什麼

刑法第三十九條可能指的是不同的法律條文,具體取決於上下文。以下是幾種可能的情況:

刑法第三十九條可能指的是關於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以及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時需要報經執行機關批准等。

刑法修正案(8)第三十九條規定,將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認定爲“扒竊”,不論數額多少,直接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因此,要準確回答刑法第三十九條是什麼,需要提供更多的上下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