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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也以自首論。此外,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但因其如實供述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也可以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規定,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