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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契約例子

利他契約的例子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解釋。以下是一些利他契約的例子:

案例一:在《合作框架協定》中,甲方與乙方約定,合作項目建成後,甲方需要預留一部分物業,丙方有權在三個月期限內,以成本價向甲方主張回購預留的物業。這裡的契約條款中,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一定的對價,因此不屬於利他條款,即利他契約應當以第三人獲益的純粹性與絕對的無償性為必要條件。

案例二:在《備忘錄》中,甲方為丙方提供四年內總租金25%的返還補助優惠,但需以丙方在7日內與甲方就優惠措施的提供簽訂補充協定為條件。這裡的契約條款中,丙方需要與甲方簽訂補充協定,因此屬於利他條款。

案例三:李老漢和張老漢的例子也可以被視為利他契約的例子。李老漢有1000萬元人民幣存在銀行里,作為養老費。如果李老漢被綁架,他可能會被迫說出銀行卡密碼。而張老漢每月領取的生存金來自他父親作為投保人給他購買的人壽保險,保險公司會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執行,張老漢和綁匪都無權改動這個契約。

綜上所述,利他契約的例子可以從契約條款中第三人的獲益情況、是否需要支付對價以及契約條款是否為第三人設定義務等方面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