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劾制

彈劾(Impeachment)是議會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一種重要方式,主要指議會控告違法失職的行政首腦、高級行政官員或高級司法官員等國家公職人員,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現代意義上的彈劾制起源於14世紀的英國,當時議會為了限制王權以加強自己的地位,便設立了彈劾制。1337年,英國下議院對英王的御衣總管拉丁芮爵士、乃菲爾爵士等人提出控告,使其免職或受到監禁,這在英國乃至世界憲政史上首開了議會下院提出彈劾案,由議會上院審理的先河。1342年,英王愛德華三世在議會的壓力下頒布敕令,宣布貴族院有權控告和審判國王的高級官吏。此後,根據英國的憲政理論和憲政傳統逐步形成的由下院提出彈劾案,由上院審判彈劾案的彈劾制度,後來被許多國家所仿效和採用。

美國,除了傳統的彈劾制度外,還有獨立檢察官制度。1978年國會通過《獨立檢察官法》,形成美國與世界任何國家不同的獨立檢察官制度。雖然這一制度在1999年失效,但它對於構建檢察獨立制度具有借鑑意義。獨立檢察官制度的特色在於其產生和管理的獨特性,獨立檢察官的產生是法務部長根據需要向聯邦抗訴法院提出申請,由抗訴法院任命獨立檢察官。獨立檢察官只對法務部長負責,且免職應有充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