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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法第六條

《勞動法》第六條的內容如下:

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

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

以上內容體現了《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發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