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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安置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具體來說,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會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會予以妥善安置。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士官退出現役,服現役滿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本人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規定辦理。

十二年退伍轉業安排一般是國企或者編制單位。按照目前法律的規定是要安排工作的,而且是要安排帶有編制的工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這個編制既可以是事業編制,也可以是企業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