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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

反致,源自法語「renvoi」,是指在國際私法中,當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本應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中的衝突規範卻指定應適用法院地國的實體法,因此法院最終適用本國的實體法作為判決的準據法。

反致的概念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幾種類型,包括:

直接反致(Direct Remission):這是最典型的形式,即法院根據本國衝突規範應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的衝突規範指定適用法院地國的實體法。

轉致(Transmission):指法院應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的衝突規範指定適用第三國法,最終法院適用了第三國的實體法。

間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指法院應適用外國法,該外國法的衝突規範指定適用第三國法,而第三國的衝突規範又指定適用法院地國法律,最終法院適用本國實體法。

反致的產生原因包括:

各國對本國衝突規範指引的外國法範圍的理解不同。

對同一涉外民事關係規定了不同的連線點。

在具體案件中存在相互指定的致送關係。

反致制度的爭議與影響:

支持者認為反致可以提高判決的一致性、擴大內國法的適用、保證外國法律的完整性,甚至可以作為國際禮節。

反對者則擔心反致可能導致惡性循環、損害內國主權、影響法律的穩定性。

中國對反致的態度:

中國大陸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明確拒絕了反致制度。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反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