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致,源自法語「renvoi」,是指在國際私法中,當法院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根據本國的衝突規範本應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中的衝突規範卻指定應適用法院地國的實體法,因此法院最終適用本國的實體法作為判決的準據法。
反致的概念可以進一步細分為幾種類型,包括:
直接反致(Direct Remission):這是最典型的形式,即法院根據本國衝突規範應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的衝突規範指定適用法院地國的實體法。
轉致(Transmission):指法院應適用外國法,而該外國法的衝突規範指定適用第三國法,最終法院適用了第三國的實體法。
間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指法院應適用外國法,該外國法的衝突規範指定適用第三國法,而第三國的衝突規範又指定適用法院地國法律,最終法院適用本國實體法。
反致的產生原因包括:
各國對本國衝突規範指引的外國法範圍的理解不同。
對同一涉外民事關係規定了不同的連線點。
在具體案件中存在相互指定的致送關係。
反致制度的爭議與影響:
支持者認為反致可以提高判決的一致性、擴大內國法的適用、保證外國法律的完整性,甚至可以作為國際禮節。
反對者則擔心反致可能導致惡性循環、損害內國主權、影響法律的穩定性。
中國對反致的態度:
中國大陸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中明確拒絕了反致制度。
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反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