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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主要 包括(郡)、 兩 級管理,以及 針 對 邊疆及 邊疆重要的 軍事要地的特 別 設定,如都督府都 護府。以下是 詳 細介 紹:

州(郡) 級。州的最高 長官 為刺史, 負 責州的司法、民政、教育、生 產、 徵收 賦 稅等。刺史之下,有 長史、 別 駕、司 馬等官 員,分 別 負 責不同的行政和 軍事 職 責。此外, 還有司 倉、司功、司兵、司 戶、司法、司士等六曹 參 軍, 負 責 處理州 內的具 體事 務。

縣 級。 縣的最高 長官 為 縣令, 負 責 徵收 賦 稅、教化民 眾、 編造 戶籍、查清人口等。 縣令的副手 包括 縣丞和主簿,其中 縣丞是官 員,而主簿 則 屬於吏 員。

鄉里制。在 縣以下,唐朝 實行 鄉里制,以里、 鄉 為 單位 進行管理, 便於 統治和 徵收 賦 稅。

特 別地 區。在 邊境上 設定都督府和都 護府,都督府 與州同 級,最高 長官通常兼任治州的刺史, 負 責 軍 隊和民事管理。都 護府 則主要 負 責管理唐朝 邊疆的少 數民族地 區。

軍事制度。唐朝前期 採用府兵制度,士兵 從普通地主、低 級官 員、百姓中挑 選,遵循特定的原 則 進行 組 織。

這些制度共同 構成了唐朝地方官制的核心,有效地管理了 廣 闊的 領土和多 樣的民族地 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