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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在 當 時的封建社 會中具有 獨特的特 點,主要 體 現在以下 幾個方面:

婚姻 締 結的 限制。唐朝 實行同姓不婚的原 則,即同宗族的男女不得 結婚。此外, 還有禁止 與逃亡女子 結婚、 嚴禁良 賤之 間通婚等 規定。

婚姻成立的要件。唐朝的婚姻需要遵循一定的 程式,即 「六 禮 」, 包括 納采、 問名、 納吉、 納徵、 請期、 親迎。其中, 納吉相 當 於 現代的彩 禮,聘 財的 豐 儉成 為婚姻能否成立的 關 鍵因素。

婚姻解除的 規定。唐朝 實行 「七出三不去 」的婚姻解除原 則,即在特定情 況下,丈夫可以休妻,但妻子在特定情 況下 則不可休夫。

法律 對婚姻的保 護。唐朝 對一夫一妻制的保 護 較 為 嚴格,禁止已有妻子的男子再娶, 違者 將受到法律的 處 罰。

家庭和 繼承制度。唐朝注重 維 護家 長的 統治地位和支配 權力, 財 產由家 長 統一支配,子女不得私有 財 產。在 繼承方面, 實行宗祧 繼承和 財 產 繼承, 財 產 繼承通常 採取 諸子均分制

這些 規定反映了唐朝在 維 護封建 倫理和等 級制度方面的努力,同 時也 體 現了 當 時社 會 對婚姻和家庭 關係的重 視和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