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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合夥的特徵

商合夥的特徵主要包括:

設立基於合夥契約。商合夥的成立必須基於合夥人之間的契約,這個契約規定了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經營範圍、期限、出資方式等。

由多個合夥人組建。商合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共同出資組建,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參與商合夥的經營和管理。

財產共有。商合夥的財產包括合夥人出資的財產和經營過程中積累的財產,這些財產為合夥人共有。

共同經營關係。合夥人之間是共同經營關係,每個合夥人都有權參與商合夥的經營和管理,共同決定商合夥的經營方向和策略。

責任形式多樣。各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可能承擔有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這取決於合夥契約的約定。在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可能承擔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不具備法人資格。商合夥通常不被視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儘管它們可以擁有自己的商號,但合夥財產既被視為合夥人共同所有,也被視為個人的財產。

人合性與資合性。商合夥體現了強烈的人合性和資合性,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而有限合夥則結合了人合與資合的優勢。

以上特徵概括了商合夥的基本屬性,包括契約基礎、合夥人構成、財產共有、共同經營、責任形式、不具備法人資格以及人合性與資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