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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人制度

四等人制」是元朝為維護對各民族的統治而實行的一種民族政策,這種政策將人民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具體如下:

蒙古人。作為統治民族,位於最高等級,享有多種特權。

色目人。主要包括西域及歐洲來華的各族人,位於第二等級。

漢人。主要包括原金朝統治下的漢人、女真契丹等族,以及南宋滅亡後歸附的漢族人,位於第三等級。

南人。主要包括原南宋治下的人民,位於最低等級。

四個等級的公民在任職、科舉、刑律等方面享有不同的政治待遇。雖然「四等人制」這一概念最早由民國學者屠寄提出,但學術界對這一制度的看法存在爭議。一些學者認為元朝缺乏官方檔案明確規定這種四等分的制度,而且元朝的族群分類更為複雜和多樣。另外,有學者指出,雖然蒙古人和色目人在法律上享有特權,但漢人和南人在法律上、科舉上與蒙古人和色目人之間並沒有根本的區別,實際上他們在選任和提拔某些地方官員時可能會獲得更多的信任和優勢。

近年來,一些學者對「四等人制」的說法提出了質疑,認為這種說法可能過於簡化了元朝多元複雜的民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