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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旨在解決職工因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根據這些規定,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同樣,與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職工,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具體的探親假期如下: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若因工作需要或職工自願,也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此外,探親假期還包括路程假,且假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應在休假期間探親,若休假期較短,單位可適當安排補足探親假的天數。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職工將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放工資。對於往返路費,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這些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自治區可根據這些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這些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廢止了1958年2月9日的《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