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勵志人生知識庫

土地抵押 後新增建 築物

根 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 條的 規定,建 設用地使用 權抵押 後, 該土地上新增的建 築物不 屬於抵押 財 產。 這意味 著,在土地使用 權抵押 後,如果在 這 塊土地上新建了建 築物, 這些建 築物 並不 屬於抵押 財 產的 範圍。 當抵押 權 實 現 時,即建 設用地使用 權被 處分以 償 還 債 務 時,新增的建 築物 應 當 與建 設用地使用 權 一併 處理。然而,新增建 築物所得到的 價款,抵押 權人 並 無 權 優先受 償。 換句 話 說,即使新增建 築物在 處分 時 產生了一定的 價值, 這 個 價值 並不 會 優先 用於 償 還抵押 債 務。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 權通常不能 單 獨抵押,而是需要 與地上的建 築物和其他附 著物一起抵押。 這意味 著,如果土地使用 權被抵押,那 麼地上的建 築物和其他附 著物也 隨之被抵押。同 樣,如果地上建 築物和其他附 著物被抵押,那 麼其使用 範圍 內的土地使用 權也 隨之被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