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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車牌怎麼處理

當車輛報廢時,機動車所有人應按照以下步驟處理車牌:

提交相關證件:將車牌連同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報廢車輛一併提交至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解體。

解體車輛: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並解體機動車,並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

監督解體: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提交材料:機動車回收企業在解體後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至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

收回證件:車輛管理所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後,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並出具註銷證明。

如果原機動車所有人希望在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需滿足以下條件:

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在這種情況下,原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