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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和刑部有什麼區別

大理寺和刑部是中國古代司法系統中的兩個重要機構,它們在職責和功能上有所不同,具體區別如下:

大理寺。主要負責重大刑獄案件的審理和覆核。它是最高級別的司法機關,負責審理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以及中央百官的違法案件。大理寺的審判結果對於死刑案件必須交付刑部覆核,然後再由中書門下省中的大臣詳議,最後由皇帝批準審核。

刑部。主要負責全國刑事司法事務,包括刑事訴訟、刑罰執行、監獄管理等。刑部的職責更側重於案件的審理和全國刑事司法的管理,它有權處決流刑以下的案件,但定罪後必須將人犯和案卷送大理寺覆核。對於死刑案件,刑部必須經過三法司會審後,再奏請皇帝批準。

簡而言之,大理寺更側重於重大刑獄案件的審理和覆核,而刑部則更側重於全國刑事司法事務的管理和審理普通案件。兩者共同構成了中國古代司法系統中的重要環節,相互制約和平衡,共同維護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