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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的許可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申請條件。大陸居民前往台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需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所需手續。包括交驗身份、戶口證明;填寫前往台灣申請表;在職、在學人員需提交單位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需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意見;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證明材料。根據申請事由不同,需提交不同的證明材料,如定居證明、台灣親友關係證明、旅行所需費用證明等。

審批流程。公安機關受理大陸居民前往台灣的申請,應在30日內作出決定,通知申請人。緊急情況下,應隨時辦理。

旅行證件。經批準前往台灣的大陸居民,由公安機關簽發或簽注旅行證件,應在所持旅行證件簽注的有效期內前往台灣,除定居者外,應按期返回。

以上是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的主要許可辦法。具體請諮詢相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