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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主要特徵

失火罪的主要特徵包括:

客體要件。失火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客觀要件。行為人實施了引起火災的行為,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這些後果包括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主體要件。失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此罪。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具有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的,不構成失火罪。

主觀要件。失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引起火災,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