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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保全措施

契約保全措施主要包括兩種方法:

代位權: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債權,從而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從而保證債權人權益的合法實現。

撤銷權: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實施的危害其債權的行為。這種權利的行使也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務人的財產,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契約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在於保障契約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代位權和撤銷權共同構成了債權的保全體系,無論債務人是否實施了違約行為,只要債務人採取不正當的手段處分其財產,並且這種行為直接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債權人就可以行使這些保全措施。

契約保全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債務人的財產消極與積極的不正當減少,對故意躲債、非法轉讓財產、故意不行使到期債權等行為起到防範和遏製作用。這為緩解「三角債」「討債難」現象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於充分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