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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意思表示不一致

契約意思表示不一致可能導致契約不成立或部分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需要滿足以下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不一致可以分為幾種情況:

虛假表示。表意人故意保留真實意思,而表現出來的意思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在相對人明知表意人虛假表示的情況下,該意思表示無效。

偽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不表示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這種情況下,偽裝表示原則上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隱藏行為。表意人故意隱藏真實意思,而表現出來的意思與內心真實意思不一致。隱藏行為中的虛假意思表示無效,隱藏的真實表示是否有效,則需根據相關法律來確定。

錯誤。表意人因認識不正確或缺乏認識,導致內心的真實意思與外部的表現行為不一致。錯誤原則上不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對於交易上重要的錯誤(重大誤解),表意人有權請求撤銷契約。

誤傳。由於傳達人或傳遞機關的錯誤,導致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發生錯誤。

在發生契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況時,舉證責任通常由提出異議的一方承擔,需要通過提交其他證據來表明哪份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契約內容不一致,應視為雙方就該問題並未達成一致的合意,可能導致契約不成立或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