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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公務刑法

妨害公務罪的立案量刑標準主要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下是具體的標準:

以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立案。

以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使用槍枝、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規定明確了在妨害公務行為中的不同情形及其對應的法律後果,旨在保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