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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缺乏婚前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

隱瞞精神病。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且久治不愈。

欺騙行為。一方欺騙對方,或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無和可能。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分居滿三年。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

出軌行為。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

重婚或家庭暴力。一方重婚,或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屢教不改。

惡習屢教不改。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

被判長期徒刑或違法犯罪。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

下落不明滿兩年。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

受虐待或遺棄。受對方或其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

其他原因導致感情破裂。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以上情形均可能導致婚姻感情破裂,夫妻之間若出現這些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婚姻諮詢或法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