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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三司制度

宋朝的三司制度是一種重要的財政管理體制。在宋朝初期,三司使負責管理國家的財政收支,包括田賦、丁稅、商稅、礦稅、酒稅等。三司使的設立是為了分割宰相的財政權,因此也被稱為「財相」或「計相」。三司使直接對皇帝負責,不再隸屬於宰相,這加強了皇權對政權的控制。

三司的職權非常廣泛,包括管理全國的貢賦、財政收支、鹽鐵、度支、戶部等事務。三司的副長官包括三司副使,以及鹽鐵、度支、戶部的副使。三司的下屬機構還包括磨勘司、都主轄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憑由司、開折司、發放司、勾鑿司、催驅司、受事司等,負責具體的財政管理工作。

宋朝的三司制度在元豐年間(1078—1085年)進行了改革。改革後,三司的職權被部分轉移到其他部門,如胄案改置軍器監。儘管如此,三司的權力仍然非常重大,其長官的權位甚至與執政官相當。

宋朝的地方行政機構也進行了調整,形成了路一級的政權,這是中央的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地方的事務。路下設府、州、軍、監,由中央直接任命官員。州級長官由朝廷任命,並實行三年一換和籍貫迴避制。州以下為縣,由皇帝任命文官為知縣。

綜上所述,宋朝的三司制度是一種集中的財政管理體制,其職權範圍廣泛,對宋朝的財政和行政體系產生了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