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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刑的情形

定罪免刑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較輕,可以免除處罰。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時效免責。即法律規定違法者在其違法行為發生一定期限後不再承擔強制性、懲罰性的法律責任,如已過追訴時效。

不訴免責。即法律規定只要當事人不告,國家就不會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如刑法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對於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如果已滿14周歲,實施了刑法規定的八種嚴重犯罪以外的行為,不成立犯罪;如果實施了這八種行為,成立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預備犯。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止犯。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

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脅迫參加犯罪。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特定情況下,通過特赦令免除刑罰。

以上各種情形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整理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