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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定金與訂金在法律性質、功能、數額限制以及法律後果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性質不同。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具有擔保性質,用於確保契約的履行;訂金則是一個習慣用語,不具有明顯的擔保功能,通常被視為預付款。

功能不同。定金能通過定金罰則對契約的成立和履行提供擔保;訂金則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支持,但不具備債的擔保功能。

數額限制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契約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由當事人自由商定,法律沒有嚴格限制。

法律後果不同。如果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契約定,導致契約目的不能實現,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的退還通常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如果給付方違約,收受方一般只需退回原訂金,而不是雙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