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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失

如果快遞寄丟了,可以依據《郵政法》的規定要求賠償。具體來說:

未保價物品的賠償:如果快遞公司丟失了未保價的物品,應當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如果郵件是掛號信件,丟失或損毀的,也應當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保價物品的賠償: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如果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則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賠償金額:對於沒有保價的物品,檔案最高不超過100元/票,物品最高不超過300元/票。如果有發貨方與快遞公司簽署了協定,則應按照協定約定的賠償方式進行賠償。

解決途徑:如果無法與快遞公司達成賠償協定,可以採取以下幾種途徑解決:

和快遞公司協商解決;

消費者協會投訴;

向郵政管理部門投訴;

通過法律訴訟。

司法實踐:在無保值的情況下,如果能證明所郵物品的實際價格,按原價賠償,已有相關案例。

綜上所述,如果快遞寄丟,可以根據《郵政法》的規定和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賠償方式和解決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