勵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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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與度

"寄與度"源於日文「寄與 度」,首先由渡邊富雄(1983年)提出,用以確定後果與交通事故等關係的一個指標。在已有某種疾病的人於交通事故後死亡依據交通事故對死亡寄與何種程度的 關係來判斷肇事者應負責任的程度。"寄與度"從0到100%共分11個等級,相鄰等級間相差10%。吳軍(1995)根據損傷與疾病因果關係類型,將損傷參與度劃分為0、 12.5%、25%、50%、75%和 100%,並將 其用於損傷和疾病共存案例的損傷程度評定。

"寄與度"也被稱為「事故寄與度」,在有外傷、疾病(包括老化和體質差異)等因素共同作用於人體,損害了人體健康的事件中,損傷在人身死亡、傷殘、後遺症的發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關係。"事故寄與度"是用來確定人身 與 之間關係的一個指標,即對 結果寄與何種程度的關係。"事故寄與度"的概念被引入我國法醫學界,受到學者的高度重視,我國法醫學界將 該詞改稱為 「損傷參與度」。所謂損傷參與度是指,在 行為造成的損傷與 受害人自身疾病共同存在的情況下,出現暫時性或者 性機體結構破壞或者 功能、 等 的人身損傷事件中,與人身損傷事件相關的損傷或者損 傷所導致的併發症、繼發症在現存 中的介入程度,即原因力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