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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的管理辦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機構與職責。公安部負責全國運動槍枝的管理工作,國家體育總局指導、協調全國運動槍枝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和體育行政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運動槍枝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射擊競技體育運動單位審批。申請從事射擊競技體育運動的單位需符合多項條件,包括具有法人資格、具備相應資質的教練員及相關從業人員、擁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射擊場地和運動槍枝安全保管設施等,並需提交包括申請報告、法人登記證書、槍彈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等在內的多項材料。

運動槍枝與彈藥的管理。運動槍枝和彈藥包括小口徑運動步槍手槍大口徑運動步槍和手槍等,其研製、生產、供應、購置、持有和轉讓由國家指定單位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研製、改裝和裝配。

公共安全與監督。辦法旨在保障射擊運動的正常開展,維護公共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

法律責任。對於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責任。

這些措施的目的是在促進射擊運動健康發展的同時,確保槍枝和彈藥得到妥善管理和使用,以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