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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居地

常居地,也稱為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後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這個地方作為公民的生活中心。但是,如果公民是因為公務、勞務派遣、就醫等原因離開住所地的,這個地方不會被認定為經常居住地。如果公民的戶籍所在地遷出後尚未落戶,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