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年假的期限計算方式主要依據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爲5天。
職工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爲10天。
職工累計工作滿20年的,年休假爲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此外,職工在以下情況下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單位應根據生產、工作情況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果單位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年休假,需經職工同意,並對未休年假的天數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